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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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侵佔罪的數額起點怎樣定

構成侵佔罪的數額起點怎樣定
律師解答:視情況而定。律師解析:侵佔罪數額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為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
二為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為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為對象價值。
侵佔罪的起點數額應參照適用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據最近有關司法解釋,盜竊罪的數額較大為1000—3000元,侵佔罪也還是會根據侵佔的數額進行判決。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
罪,告訴的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