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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管轄權異議二審駁回起訴的可能性有嗎?

一、提出管轄權異議二審駁回起訴的可能性有嗎?

提出管轄權異議二審駁回起訴的可能性有嗎?

二審的被告對法院管轄權有異議時,是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如果法院審理後異議成立的,會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但不會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管轄權異議的具體條件有哪些?

(一)管轄權異議必須由當事人提出

一般情況下,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是被告。由於受訴法院一般是原告起訴時選定的,因而,很少發生原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被告參加訴訟受被動應訴,因而大多數管轄權異議時被告提出的。對於第三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要分別情況予以處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是主動參加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不應發生管轄權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那麼他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決定自己是以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還是以原告的身份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是通過支持一方當事人的主張而維護自身的利益,他在訴訟中始終輔助一方當事人,並以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為轉移,因而,他無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二)管轄權異議必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意義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期間,為其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期滿被告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視為無意義和放棄異議權的行使,人民法院不予審議。把提出管轄權的時間限制在案件進入實體審理之前,是為了避免因管轄權異議而造成的時間、人力、物力的浪費,避免正在審理中的案件被不適當的遲延。

(三)轄權異議只能在第一審中提出

在二審、重審、再審當事人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只能選擇和應訴的法院,不能選擇上訴法院、重審法院、再審法院雖然第二審程序中也有一個提交答辯狀期間的問題,但從立法本意看,當事人在第二程序,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為一審沒有提出,就放棄了這種權利,已進入實體審理。一審實體都審理完畢,在第二審程序中又提出管轄權異議,豈不是沒完沒了,拖延審判時間,造成更大浪費。

綜合上面所説的,提出管轄權異議是屬於案件當事人擁有的權利,一般在二審提出時就需要在提交答辯狀時提出來,如果異議成立法院就會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所以,案件的管轄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