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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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致人重傷刑事賠償計算方式是怎麼規定的

一、侵權致人重傷刑事賠償計算方式是怎麼規定的?

侵權致人重傷刑事賠償計算方式是怎麼規定的

(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以不高於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二、刑事賠償的主體是怎麼規定的?

(1)行使國家偵查權的機關,如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和軍隊保衞部門;

(2)行使檢察權的機關即人民檢察院:

(3)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即人民法院;

(4)行使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即執行刑事判決的監獄管理機關。

三、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是多久?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公檢法機關的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導致對方重傷的,即便認定了當事人已經構成了犯罪,但是,針對違法行駛職權致人重傷的行為,依然可以申請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