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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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準備什麼流程問題?

庭前準備什麼流程問題?

一、在庭前準備什麼流程問題?

《關於審查逮捕和公訴工作貫徹刑訴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1) 要充分考慮到案情可能發生變化的情況,儘可能做好證據的固定工作。必要時,應重新訊問被告人和詢問證人,穩定口供和證人證言,或採取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出庭前,要充分估計被告人在庭上翻供或者證人推翻原證言的可能性,並研究相應的對策,強化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體系的完整性和嚴密性,切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以在庭審中爭取主動。

(2)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應當將使用其證言作為證據的證人名單(包括證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移送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對於經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公訴人應當宣讀。該筆錄具有與證人當庭口頭陳述同等的法律效力。

(3) 證明犯罪是出庭公訴的核心工作。公訴人在出庭前應重點做好舉證和質證的準備工作。檢察長要加強對制定舉證計劃和質證方案的領導,對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要親自審查公訴人制定的舉證計劃和質證方案,以保證出庭公訴的質量。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三十條規定:公訴人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一)進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證據情況;

(二)深入研究與本案有關的法律政策問題;

(三)充實審判中可能涉及的專業知識;

(四)擬定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和宣讀、出示、播放證據的計劃並制定質證方案;

(五)擬定公訴意見,準備辯論提綱。

對於在庭前的相關工作首先準備好開庭時所準備的相關信息。再準備好開庭通知,因為開庭通知是作為出庭的必要證明之一。其次在開庭之前將案件所有過程以及內容、證據都回顧一遍,在出庭時個人不要緊張,依照法官的提問回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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