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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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指定辯護的手續是什麼?

一、涉外指定辯護的手續是什麼?

涉外指定辯護的手續是什麼?

申請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因為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或委託訴訟代理人,而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援助申請。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是指在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即使其未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法院也會為其指定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二、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的指定辯護只適用於審判階段,被指定的辯護人只能是律師。指定辯護包括: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辯護。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對“可以指定”辯護人的情況作了具體規定,包括: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辯護人,應當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

2、被告人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或者在開庭審理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三、刑事案件委託辯護人時間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2、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2)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3)對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應當自人民檢察院的刑事偵查部門將該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開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

在當今社會中也是會有當事人與他人發生糾紛,那麼在發生糾紛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那麼在訴訟的過程中為了更好的保障和維護自己的權益,當事人也是可以聘請律師來協助自己,如果説當事人存在經濟困難或者是其他特殊情況下也是可以申請指定辯護的。

還是有很多人遇上官司後,覺得請律師沒有必要,認為案件是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的,實際上律師不僅僅能為我們規避不必要的風險,而且能夠為我們爭取最大的權益,同時在聘請律師方面一定要及時,別等到亡羊從記得補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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