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刑事訴訟/列表

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哪些情形會休庭?

在進行刑事訴訟的案件審判的時候,第一審程序是非常重要的一個階段,因為第一審屬於案件的第一次審理,這一階段證據會最集中的在法庭上出示,爭議焦點也會在第一審中最全面的展示,所以在第一審中出現的情形會更多。

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哪些情形會休庭?

在第一審中發現有人存在應當迴避的情形,有人在法庭上大肆擾亂法庭秩序,又或者是有人對證據有異議希望重新收集證據,當以上這些情形發生的時候,案件審理就陷入了僵局,法院進行案件審理希望得出最公正的判決,不可能忽視這些可能影響案件審判結果的情形,但是案件審理已經開始了,這樣的情況下該怎麼辦呢?

以上問題的答案就是“休庭”,休庭就是指法院審理的暫時停止,通過休庭便於庭審人員對案件的審議或者作出其他影響案件審理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哪些情形會休庭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1條的規定,在法院對案件的審理過程當中,如果審判人員對於案件當中的證據懷有疑問,並且無法給出合理的理由解釋,審判人員可以宣佈休庭,對該份證據進行調查,調查該案件是否確實。人民法院也擁有對於證據的調查權,他們可以對案件證據進行調查、勘驗、查封、扣押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的規定,案件的被告人陳述完畢以後,接下來就需要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審理作出判決,審判人員需要針對案件進行討論,這個時候,案件的審判長會宣佈休庭,進行合議庭評議,並最終做出案件的判決。

遇到一些特定情形出現,休庭是必須的嗎?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的休庭制度可以分為必須休庭的“應當休庭”情形,以及可以自由裁量的“可以休庭”兩種不同的情形。

1、應當休庭的情形

(1)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申請檢察院派出的檢察人員迴避的,法院應當休庭,並且詢問人民檢察院的意見。這是因為檢察院和法院是獨立的兩個部門,法官不能決定檢察人員的迴避,需要通知人民檢察院做出是否要求檢察人員迴避的決定。

(2)根據以上195條的規定,被告人陳述完畢後,審判長會休庭,審判人員評議作出判決。

(3)人民法院是一個嚴肅嚴謹的地方,具有嚴格的法院審理規範,如果在審理的過程中,被告人的辯護人的一些行為嚴重擾亂了法庭的審理秩序,法院可以對辯護人進行訓誡,也可以決定將辯護人帶出法庭或進行罰款、拘留。案件的辯護人被帶離法庭,被告人就少了辯護權。如果案件的被告人決定自己為自己辯護的,法庭可以允許,庭審繼續進行。但是很多情況下,被告人要求重新找一個辯護人或者是被告人屬於應該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為了保護被告人的權利,應該休庭另行委託辯護人。

(4)被告人在庭上對自己的辯護人不滿,要求重新找一個辯護人的,出於保護被告人利益的考慮,如果拒絕了這個辯護人以後該被告人就沒有辯護人了,法庭應該宣佈休庭,給被告人重新找辯護人的時間

2、可以休庭的情形

(1)法庭對於某一份或者是某幾份證據的真實性存在疑問,認為該證據對案件審理很有必要的,可以決定休庭,調查證據。

(2)在案件的審理中,我國法院是不允許搞“證據偷襲”的,不允許將沒有在庭前會議中沒有提到的證據突然在庭上提出,因此,如果控訴方搞證據偷襲,法院就可以決定休庭,給另一方時間準備針對該證據的辯護。

在我國的刑事庭審當中,控辯雙方地位並不均等,因此就會出現很多的特殊情況,刑事庭審的矛盾爭議點也是很多的,法律規定休庭制度也是希望留出時間將案件的事實審理得更清楚,最好的保障雙方的權利,實現庭審的公平公正。

TAG標籤:刑事訴訟法 休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