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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量刑標準

包庇罪量刑標準
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了包庇罪,對於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故意向司法機關做假證明包庇的,追究其包庇罪的刑事責任。具體如何量刑根據案情的嚴重程度確定,如果情節不是很嚴重或者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於行為人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情節嚴重或者造成惡劣後果的,對於行為人處以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當然,如果行為人有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有可能從輕或減輕處罰。此外,刑法第362條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條包庇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與被包庇者存在事前同謀,則包庇者與被包庇者屬於共同犯罪,按照所實施的犯罪定罪處罰,不定包庇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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