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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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哪幾條規定?

拘留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哪幾條規定?

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行政違法當中也有一種行政拘留的人身自由處罰,與刑事拘留不同的是,行政拘留違反的行政法的相關法律法規,但是刑事拘留是一種暫時的強制措施,怕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或者毀滅證據,拘留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第幾條規定,小編來告訴大家。

一、拘留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哪幾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二條 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按照我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當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造成抄起羈押犯罪嫌疑人31天時,可以有以下兩種保護自己的措施:

一、如果最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二、如果最後背叛徒刑的,被羈押的天數可以折抵刑期。

綜上所述,小編已經告訴大家拘留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第幾條規定了,主要是在刑事訴訟法的第八十條有一個先行拘留的規定,通常都是因為犯罪嫌疑人達不到取保候審的條件,犯罪嫌疑人有很大程度的逃跑可能才需要先行拘留他,這樣刑事訴訟才能穩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