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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職務犯罪律師會見的情形有什麼?

一、限制職務犯罪律師會見的情形有什麼?

限制職務犯罪律師會見的情形有什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不許可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並説明理由。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祕密的情形消失後,公安機關應當許可會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二、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應當恪守的準則

1、遵守辦案機關和看守所關於會見的規定;

2、不得攜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或其他人員參加會見;

3、律師可以告知在押的被追訴人其家人的近況,轉達親友的關心,但不能為犯罪嫌疑人串供或為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所進行的串供等非法活動充當中介;

4、不得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轉遞信件、錢物以及其他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將通訊工具交給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5、未經辦案機關、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律師在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得進行錄音、錄像、拍照;

6、會談的內容不要超越律師有權瞭解的信息和犯罪嫌疑人有權獲得的法律幫助,對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情況,律師不能透露給被追訴人;

7、律師不得威脅、引誘、欺騙被追訴人違背事實、改變陳述;

8、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請翻譯人員的,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9、律師對其獲悉的案情具有保密的義務,不要向被追訴人透露其不應當知道的案卷材料。

綜上所述,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是可以委託律師打官司的,律師為了更好的瞭解案情一般都會要求與犯罪嫌疑人見面進行溝通,但是也並不是想見就可以見到的,有時候是不允許會見的,相關的情形在上文進行了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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