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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與簡易程序區別包括什麼?

1、適用範圍上:簡易程序適用所有基層院管轄案件。速裁程序僅適用於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刑事速裁程序與簡易程序區別包括什麼?

2、對被告人認罪悔罪的程序要求:簡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速裁程序要求被告人必須認罪認罰。

3、合議庭組成方式:簡易程序對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3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速裁程序只規定了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4、庭審方式:簡易程序在審理中,不受普通一審程序中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速裁程序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應當聽取辯護人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5、對檢察院是否派員出庭法定規定:簡易程序要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法庭。速裁程序未對此做出規定。

6、審查起訴的期限:簡易程序人民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一般為1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5日。速裁程序人民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限一般為10天,對可能判處1年-3年有期徒刑,可延長15日。

7、檢察院是否提出量刑建議要求:簡易程序無硬性規定。速裁程序適用於認罪認罰案件對量刑建議的規定。

8、審理期限:簡易程序一般審理期限為20天,對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速裁程序審理期限為10日,對可能判處1年至3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15日。

速裁程序只能由獨任庭審理;簡易程序以三年有期徒刑刑罰為分界線由獨任庭或合議庭審理。速裁程序比簡易程序更簡化,取消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自訴條件速裁程序不適用;簡易程序適用。速裁程序在法院受理後十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延長至十五日;簡易程序在法院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延長至一個半月。

簡易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在管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且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時選擇的一種簡化於普通程序的訴訟程序。速裁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在管轄可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時,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且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條件下選擇適用的一種簡化於簡易程序的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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