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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補充偵查的問題規定是什麼?

一、退回補充偵查的問題規定是什麼?

退回補充偵查的問題規定是什麼?

退回補充偵查的問題規定是次數是以兩次為界限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就刑事案件來看,會有專門的偵查人員來對案件進行實際的偵查,而這裏的偵查人員其實主要就是公安機關或檢察院的專業人員構成。

二、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規定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就刑事案件來看,會有專門的偵查人員來對案件進行實際的偵查,而這裏的偵查人員其實主要就是公安機關或檢察院的專業人員構成。

三、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最多有幾次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在日常生活當中補充偵查的這樣的一種決定的話,主要還是因為當時的案件存在着很多的漏洞,或者説是犯罪嫌疑人的這樣的一種犯罪事實並不能夠完全的確認下來,所以需要再次的來進行一個調查補充相應的證據的,此時是有兩次界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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