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213條具體內容是什麼?
和民事訴訟一樣,刑事訴訟程序也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法院採取簡易程序的,通常在三個月內審理完結。當然,簡易程序也是有條件要求的。我國的刑訴法中專門有一個小節介紹簡易程序,其中就包括第213條。那麼,刑訴法213條具體內容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一、刑訴法213條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二、哪些情形下不適用簡易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三、哪些情況可以將簡易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
刑訴法第179條和《意見》第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中止審理,然後再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審理。這種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幾種:
1、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2、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
3、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
4、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
5、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日內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後五日內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法定要求,向移送有關材料。而不應在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時,就臨時拉二個人組庭,未重新開庭就評議甚至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根據刑訴法213條規定,採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的,不受送達期限、詢問被告人等限制。但是法院在做出判決之前,必須要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一般來説,只有案件事實清楚、被告人承認犯罪事實的,法院才可以採取簡易程序。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適用簡易程序時,可以將其轉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