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哪個部門交刑事抗訴申請書?
一、向哪個部門交刑事抗訴申請書?
向檢察機關提交申請書,抗訴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抗訴分為依上訴程序和依審判監督程序兩種提出方式。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同級人民檢察院可在抗訴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再審。再審時,人民檢察院應派員出庭。
二、成立條件
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能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抗訴的處理情況和標準是根據實際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那麼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特別 是對於抗訴的相關情況還需要由檢察機關來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