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規定在哪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規定在哪?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在刑法中有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自訴案件的審理時間
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不管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都有明確的審理期限規定。按照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被告人被羈押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延長情形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6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三、刑事自訴狀
自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案由和訴訟請求:
(寫明控告的罪名和具體要求,例如,若是傷害案,案由則寫:故意傷害;訴訟請求:一、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要求賠償損失×××元)
事實和理由:
(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案件情況,並寫明起訴的法律依據)
證據和證據來源(如有證人,應當寫明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法律上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一共就是以上這4種罪名,不過,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或者侮辱誹謗已經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比如導致受害者死亡的,這就不是告訴才處理了,案件的性質就變了。如果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可以想辦法尋求有關部門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