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立案追訴標準 普法法律網 職務犯罪辯護 9.72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TAG標籤:刑事辯護 追訴 挪用資金 立案 職務類犯罪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