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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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徵地補償款怎麼處罰?

政府如果進行徵地,需要根據規定,向被徵地的人發放徵地補助款,但是其中因為涉及到的金額很大,一些心術不正的人就想要佔有。例如一些工作人員就會利用職務之便侵吞、騙取或是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補助款,這都是違法犯罪的,那麼職務侵佔徵地補償款該怎麼處罰呢?

職務侵佔徵地補償款怎麼處罰?

一、職務侵佔徵地補償款怎麼處罰

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竊取或以其他手段佔有本單位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犯職務侵佔罪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侵佔徵地補償款屬於職務侵佔罪還是貪污罪?

關鍵看在什麼環節侵佔補償款。如果是協助鎮政府向村民發放補償款環節,發生侵佔行為,應定性為貪污;如果已經領取款項到村委會,發生侵佔行為應定性為職務侵佔。

涉案款項是土地徵用補償費,但當村委會在協助鎮政府給村民個人分發時才屬於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該補償費一旦分發到村民個人手中,即屬於村民個人財產;當村委會從鎮政府領取屬於村集體的補償費時,村委會屬於收款人,與接收補償費的村民個人屬於同一性質,該補償費一旦撥付到村委會,即屬於村民集體財產。此時,村委會不具有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屬性。被告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侵吞手段,將集體財產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

主要是看操作時屬於什麼身份,一般徵地補償款都是有國家工作人員發放的,如果此時侵佔補償款,即為貪污罪,如果是村委會人員,代為發放,其實此時也是可以看作國家工作人員的,否則就是職務侵佔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