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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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上班誤工費賠償合理嗎

堅持上班誤工費賠償合理嗎

根據我國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誤工費的賠償在法律上合法的,誤工費是作為當事人在受傷期間所造成的工資損失的賠償,為當事人合法所得。那麼堅持上班誤工費的賠償合法嗎?據有關部門規定,誤工費是賠償實際收入的具體金額,與當事人正常上班並不衝突。

誤工費是以你實際損失或影收入計算,侵權人賠償誤工費的,上班不違法。

你堅持上班,與誤工時間的認定,原則上沒有關聯。

一、受傷者的誤工時間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傷者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雖然法律規定誤工費一般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但實踐中,有的法院按出院記錄上記載的休息截止時間計算誤工時間。

故誤工時間的計算分兩種:

1. 受害人因傷住院並定殘的,誤工時間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計至定殘日前一天。

2. 受害人因傷住院或在家休養但未定殘的,誤工時間根據病歷本或住院小結中醫囑的休養時間為準,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計至休養終結之日。

二、誤工時間的計算,容易有爭議。

1、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的前一天。

2、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3條規定: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等認定。 時間的證據是醫療機構關於治療情況的證明,比如出院小結,能證明住院多久,住院時間就是誤工時間,或者是醫囑確定的休息時間也是誤工時間,或者是醫院診斷患者已經治癒的時間。構成殘疾的,則由傷殘鑑定書載明的定殘日期確定。 在具體的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是決定誤工時間的最後結果,法院在裁判案件時可以參照有關部門規章,但主要是根據受害者的傷情以及醫生的意見、或鑑定結論來判斷誤工時間。

但要注意,對方如果知道你堅持上班,可能會對你的誤工時間提出異議,因此,你最好對此有所防範:你只是到單位去看看,並不是正式上班。

但要上班即有了正常的勞動收入,在計算誤工費時出現了偏差,侵權人有權主張返還多賠償的損益。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民法通則》第92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害的人。

綜上所述,堅持上班誤工費照樣合法賠償。同時在誤工費的賠償過程中應當明確雙方的責任,及時記錄相關重要內容,保證過程符合實際情況,不得造假。用人單位是具有知情權的。在關於誤工費的務工時間計算標準是以相關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依據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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