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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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拆遷糾紛立案怎麼辦

法院對拆遷糾紛立案怎麼辦

一、法院對拆遷糾紛立案怎麼辦?

法院對拆遷糾紛後,需要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

《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拆遷糾紛的訴訟性質怎麼確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三、拆遷安置需要遵守哪些原則?

1、先補償後搬遷、先安置後拆遷;不隨意降低原有生活水平,長遠生計有保障。

2、必須是拆一還一,如果被拆遷人選擇的是產權置換,必須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實際面積置換。

3、不低於房屋徵收周邊市場價,對於拆遷補償,尤其是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房屋補償的價值不得低於徵收決定公告之日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4、不得進行非法拆遷、不得停水停電逼遷。

拆遷糾紛非常複雜,解決方案必須根據造成拆遷糾紛的具體原因分析,形成的原因不同,訴訟性質也不一樣。但是,法院立案以後肯定會及時將訴訟狀副本發給被告。如果房屋拆遷過程中有違法行為,被拆遷户應該到公安部門報案,公安立案後會依法進行刑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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