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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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拆遷款糾紛有效嗎?

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拆遷款糾紛有效嗎?

一、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拆遷款糾紛有效嗎?

有法律效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現在其權利依法產生後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義務依法產生後,則受到法律的強制。依法訂立的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認真恪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如果在履行協議中發生糾紛,協議條款便是解決糾紛的主要依據。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拆遷補償款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是有訴訟時間的,如果提起行政訴訟的,一般是6個月,從徵收補償決定作出時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拆遷補償規定是什麼?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通過訴訟或者是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拆遷款方面糾紛都是可以的,至於具體的選擇哪一種方式來解決,應當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選擇來確定的,當然了其中一方當事人對於拆遷糾紛的具體判決書內容不滿意的,可以提出上訴,這個時候暫時判決書還沒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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