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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竟被拆得只剩主卧?你該怎麼辦?,籤一户拆一户

籤一户拆一户,房屋竟被拆得只剩主卧?你該怎麼辦?

在眾多司法實踐先例的示範和律師的耳提面命下,大家都知道,徵收維權中保護好房子乃重中之重。

因此在實踐中,即使面對違法強拆,大多數被徵收人也知道應該及時錄音、錄像,為後期確認違法強拆的被告留存證據。

但是,如果房屋是被偷拆的,我們又該如何取證、如何維權呢?被徵收人還能贏得勝訴、維護自身的權益嗎?

今天,在明律師的一起勝訴案件將帶給您滿意的答案。

【案情介紹:籤一户拆一户之下的偷拆】

房屋位於湖北省某市的陳女士就遭遇了徵收方的偷拆。

2016年,該區域實施舊城區改建項目。

因與徵收方未就補償安置條件達成一致,陳女士一直拒絕籤補償協議並拒絕交付房屋。

由於項目本身存在諸多違法之處,被徵收範圍內有多户被徵收人都提起法律程序維權,項目進度緩慢。

於是,徵收方在徵收過程中就採取“籤一户拆一户”的方式來推動項目。

這就導致未簽約被徵收人的居住環境變差,陳女士家就屬於重災區。

周圍鄰居不願惹事,陳女士家所在單元於項目初期就人去樓空,只剩陳女士一家孤零零地居住在樓內。

雖然陳女士家並未簽約,但架不住徵收辦不斷騷擾,以及無故斷水斷電的折騰。

陳女士一家選擇暫時搬離房屋,只是隔一段時間去看一下,沒想到還是被徵收方鑽了空子。

2018年1月,陳女士去看房時,赫然發現自己房屋所在樓消失了大半。

因為自己家在一層,徵收方將二層以上全部拆除,周圍鄰居的房屋也被拆除。

自家的廁所、廚房也沒了,只剩一間連個屋頂都沒有的主卧佇立在廢墟中。

陳女士有點傻眼,轉念一想,一定是徵收方乾的!但是,因為自己並未親眼看到,也找不到目擊拆除現場的證人,陳女士感到無能為力。

房屋肯定是不能住人了,但是責任該找誰來負呢?

針對這一情況,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樑紅麗律師指導陳女士以該項目的房屋徵收部門為被告,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強拆行為違法。

由於沒有直接的證據,果不其然,房屋徵收部門在答辯中提出自己並非適格被告,否認對陳女士的房屋實施過強拆行為。

樑紅麗律師對這一局面早已成竹在胸。

法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也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可知,陳女士的房屋明確處在項目徵收範圍內。

陳女士起訴房屋徵收部門並無不妥。

因為陳女士留有房屋被強制拆除前的照片,也有房屋被強拆後的視頻及照片,足以證明其房屋被強拆的客觀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多份司法判例,只要被徵收人能證明其房屋在徵收範圍內,且存在房屋被偷拆的事實,就可以推定區縣政府、房屋徵收部門為強拆責任主體,對違法強拆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最終作出判決,確認房屋徵收部門的強拆行為違法。

因為違法事實明確,房屋徵收部門在法定期限內並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陳女士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律師普法:“推定”的技術】

在司法實踐中,賦予弱者能力範圍內可以實現的證明責任,對被告採取“推定”方式,是近年來法治進步的結果。

對於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應當根據“誰行為,誰被告;行為者,能處分”的原則確定。

通常情況下,行政行為一經作出,該行為的主體就已確定。

所以在發生強拆時,律師往往勸誡當事人不要暴力抗爭,而是有針對性的採取錄音、拍照的方式對強拆行為進行取證,通過拍攝和溝通確定強拆人員的身份,為後期的維權訴訟確定被告。

不過,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比如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員偷拆,那麼強拆行為的適格主體在起訴時就難以確定,只能通過人民法院審理並運用舉證責任規則作出判斷。

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具有事實依據是法定的起訴條件之一。

一般而言,該項所規定的具有事實根據,主要是指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存在的證據材料。

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存在的證據材料,通常還應當包括行為實施主體的證據材料。

但是,如果被徵收房屋在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之後不久即被強制拆除,被徵收人在起訴時就難以完成證明強制拆除行為實施主體的舉證責任。

實踐中,房屋徵收區域會存在大量的建築垃圾,出入的人員魚龍混雜,被徵收人可能無法實際居住在房屋內。

加之其他客觀條件的限制,被徵收人又不可能無時無刻地守在房屋裏。

那麼,發生強拆時,被徵收人往往無能力自行準確識別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主體,只能證明房屋被強制拆除的事實。

在徵收程序已啟動的情況下,被徵收房屋被強制拆除,則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徵收部門理應知曉相關情況,且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具有較大可能作出強制拆除行為。

在行政訴訟時,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相關證據,則不難確定行為實施主體。

故對於類似房屋被偷拆等特殊情況,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起訴時已證明被徵收房屋被強制拆除,人民法院則應通過對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審查、追加被告等方式,經過審理認定或者推定行為實施主體,而非在未確定行為實施主體的情況下,以不具有事實根據為由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因此,在明律師要提醒廣大被徵收人,發生強拆時,若能對強拆現場錄音錄像保留證據最好不過。

如果客觀條件不允許,比如現場禁止拍照,或者如陳女士般房屋被偷拆,人民法院也可以採取“推定”方式確定強拆主體。

但是,因現實中強拆行為的細節情況有所不同,維權主張能否獲得支持仍然存在變數。

如何讓“推定”更為精準,讓維權更有把握呢?這個問題,就拋給專業的律師來思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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