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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徵地是賠償還是補償?

國家徵地是賠償還是補償?

一、國家徵地是賠償還是補償?

國家徵地是補償,徵地的補償和賠償是不一樣的。兩者法律含義不同,賠償意味着賠償方存在法律上的過失,如侵權或者違約,需要承擔賠償對方全部損失的法律後果,包括精神賠償補償而意味着補償方不存在法律過失,僅僅是因為合法進行的法律行為而給相對方造成了合法利益損害,從公平原則出發,應該給予補償,並且補償時需要考慮雙方利益均衡,以合理為必要。

補償帶有補充性,賠償帶有懲罰性。補償一定是比相應標的的賠償金額要少。賠償是要對行為人的行為做出一定的懲處,補償只是對行為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不帶有懲罰性。

二、國家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刪除。

4、國家徵地補償標準對於政府徵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徵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國家徵收土地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補償,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這裏所做出的是基於合理的考量所採取的一種補償的措施,而不是賠償,因為賠償是具有懲罰性質的。畢竟人民政府採取徵收的措施,並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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