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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房屋徵收補償標準及相關規定

城鎮房屋徵收補償標準及相關規定

房屋作為家庭生活必要的財產亦是家庭主要財產的一部分。同時拆遷本是拆舊建新,是城市發展必不可少的的環節。而房屋進行徵收拆遷是對居民財產永久性剝奪,因此在面臨房屋徵收拆遷時,被徵收人更期待的就是能夠改善居住條件和生活條件。此時作為被徵收人最關心的問題就是:國家對徵收土地規定的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這個問題之所以備受關注,最主要的原因是該問題直接關係到被徵收人所拿到的補償款或者安置房,也關係到其房屋被徵收後的生活。下面我將以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為依據,為大家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作為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是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對於城鎮房屋的徵收補償標準也是以此法規為依據來確認。

對於城鎮房屋即在國有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此類房屋可以再細分為居住用城鎮房屋(即住宅)和經營性城鎮房屋,其劃分依據主要是不動產產權證書上所列名的用途。

對於居住性城鎮房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以據此規定,可以明確城鎮居住性房屋的拆遷補償標準是以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為依據,同時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由此可知,對於居住性城鎮房屋要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為基礎,具體價值可以通過評估等方式確定。

對於經營性城鎮房屋,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可以看出,對於經營性城鎮房屋的補償不僅包含房屋價值還包含搬遷、臨時安置補償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以據此規定,可以知道對於經營性城鎮房屋起補償不僅要包括房屋的價值和搬遷、臨時安置補償還要包含因徵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

面臨房屋徵收時被徵收人可以依據此標準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確認補償款數額,也可以依據此數額對比徵收方所公告的補償標準及補償款數額是否合理,從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在徵收拆遷的過程中有什麼問題,可以隨時聯繫我們,我們竭誠的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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