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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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徵地工作程序是怎樣的?

如今國家對各省各市的城區規劃逐漸重視,無論是在城區市區或是鄉村區域,在出現公民不太配合而所處位置不得不徵用的情況下,政府難免會採用強制徵地這一措施。那麼在需要執行強制徵地工作的情況下,申請強制徵地工作程序是怎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詳細聊聊關於強制徵地工作的具體相關程序。

申請強制徵地工作程序是怎樣的?

申請機關: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申請時間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待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發生法律效力後;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即最少要過了3個月訴訟期還是要加搬遷期。

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強制執行單位:

人民法院。

應當提供材料:

(一)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二)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六)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要求: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並註明日期。

相關條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我們可以知道唯一可以申請強制徵地工作的機關是當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而申請時間是在已經拿了徵地補償卻又不在規定時間內搬離的,這種情況下相關單位可以申請強制徵地。但是申請強制徵地也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材料,最後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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