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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強拆需要什麼手續

違章強拆需要什麼手續

違章建築在城市中層出不窮。屢禁不止,情節嚴重的違章建築面臨的是沒收、強拆的行政處罰。許多被強拆的人十分急切的想要了解違章強拆需要什麼手續,在違章強拆過程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怎麼維權。本站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旨在解決違章強拆需要什麼手續的問題。


一、違章強拆需要什麼手續

違章建築是指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對違章建築、違法建設的設施、違法設立的標示牌等需要強制拆除的,必須遵守下列程序:(一)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由當事人自行拆除;(二)當事人無能力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其他組織代履行;(三)當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拆除違章建築需要有強制執行通知書。

二、違章強拆過程中怎麼維權

在現實生活中,違章強拆往往伴隨的是人身損害以及財產損害,當違章強拆時出現了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時,受害人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3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第77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我國《民法通則》第117條第2款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違章強拆屬於行政處罰,對行政處罰不滿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在違章強拆中發生了違章建築以外的財產損失可以提起國家賠償。

違章強拆需要有法院出具的強制執行通知書。並分析了在違章強拆中發生了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以及國家賠償等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相信您對於違章強拆需要什麼手續的問題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您在違章強拆方面還有任何疑問,可以來電諮詢律師或登錄本站網站獲得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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