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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馳名商標的概念

2013年《商標法》將馳名商標的條件修改為“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此後馳名商標不再要求聲譽評價這一因素。但是,對馳名商標概念的理解仍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淺談馳名商標的概念

首先,商標馳名必須在中國馳名。在中國不馳名的,即使商標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馳名,也不屬於中國的馳名商標,不受《商標法》保護。

其次,商標必須為相關公眾所熟知。這裏的“相關公眾”的範圍應當理解為既包含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也包含生產該商品或者提供該服務的其他經營者、經銷渠道中涉及到的銷售者與相關人員等。參考其他國家地區的商標法,大多和我國相似,對所有馳名商標採用“相關公眾”標準,但同時也存在對尋求跨類保護的馳名商標採用更高要求的“普通公眾”標準,例如美國的反淡化待遇商標。

馳名商標保護的實質在於跨越其原本註冊或者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如果某個商標的影響力僅及於其註冊或者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而對其他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沒有影響,那麼該商標的效力自然不應延伸到其他商品或服務類別。

借鑑日本商標法的做法,一般情況下,某商標馳名必須在需要者之間知曉的範圍相當廣泛,僅僅在一個城市、一個縣內的知曉程度還不能稱為廣為知曉。但從日本相關的裁判結果看,雖只有一個縣內著名,但其市場佔有率達到70%到80%的情況下往往也會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雖然從形式上商標馳名需在較大的地域範圍內為公眾所知曉,但馳名商標保護的內涵在於商標的效力擴張到所註冊或者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以外,因此若某個商標在部分地區影響非常大甚至絕對大,儘管其“馳名”的地域範圍不大,也可以認定為馳名商標,從而避免他人損壞該商標的商譽。

最後,這裏的商標不僅包含註冊商標,也包含未註冊商標。我國曾經將馳名商標的範圍限定在“註冊商標”,2001年《商標法》修訂時將馳名商標擴大到未註冊商標,之後一直沿用至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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