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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律師——父親去世母親以雙方工齡折價買房屬於夫妻共同遺產嗎


房產繼承律師——父親去世母親以雙方工齡折價買房屬於夫妻共同遺產嗎

原告訴稱

原告周某文周某亮周某坤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繼承林女士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的房屋由被告繼承;2.判令被告向原告分別支付房屋折價款55萬元;3.判令被告按每月3000元標準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佔有使用費(每人每月1000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被繼承人林女士周某鵬系夫妻關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育有子女四人,即周某亮周某旭周某坤周某文周某鵬1998年去世,林女士2016年去世。2001年3月,林女士通過成本價購買了位於本市石景山區一號房屋。後被告及其配偶曾與林女士共同居住於案涉房屋。林女士去世後,原、被告曾多次就案涉房屋繼承問題進行協商,但均協商未果。截至原告起訴時,被告及其配偶仍居住在案涉房屋內,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周某旭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求。房屋由被告出資,要求將出資扣減後,剩餘部分由原、被告平分。當時分配房屋時,有被告的面積,被告現無其他房屋居住。

 

法院查明

周某鵬林女士系夫妻關係,周某文周某亮周某坤周某旭系二人之子女。周某鵬1998年因死亡註銷户口林女士2016年死亡,二人生前未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

房屋所有權證載明,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系以成本價購買的房屋,於2002年9月3日登記在林女士名下。

周某旭提交《房價款及其它費用收繳明細表》《出售公有住宅樓房交款書》的複印件,欲證明其對涉案房屋以現金形式出資18000元。《房價款及其它費用收繳明細表》載明,姓名:林女士。單位:A公司。工齡:男39年,女33年。竣工年限:1983年。房價款19022.9元。現住房面積:49.88。成本價:1485元。工齡折扣0.9%。分期付款計劃為:2000年6月30日前、2000至2003年每年12月31日前各支付3804.58元。

周某旭陳述明細表上的工齡是父母的工齡。2007年5月28日的《出售公有住宅樓房交款書》載明,涉案房屋購房人為林女士,應交房價款總金額為19022.9元,已交金額3804.58元,本期交款額為15218.32元和利息3428.71元,共計18647.03元,交款日期為2007年5月28日,附:交款人留存。該份證據上加蓋售房單位以及收款銀行的印章。周某文周某亮周某坤對上述兩份證據不予認可,主張涉案房屋由林女士以夫妻雙方的工齡折價購買和出資,與周某旭無關。

周某文周某亮周某坤陳述涉案房屋是單位福利分房,只有A公司職工可以購買,涉案房屋之前是林女士居住,周某旭2015年10月入住。周某旭陳述其不是A公司職工,與林女士一直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並無其他房屋可供居住。

對於涉案房屋的分割方式,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確認房屋的市場價格為220萬元,同意房屋由周某旭繼承,並由周某旭周某文周某亮周某坤支付房屋折價款。

 

裁判結果

一、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的房屋由周某旭繼承;

二、周某旭於本判決生效後6個月內分別支付周某文周某亮周某坤上述房屋的折價款55萬元;

三、周某旭於本判決生效後6個月內分別支付周某文周某亮周某坤上述房屋的佔有使用費12000元;

四、駁回周某文周某亮周某坤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依照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配偶、子女、父母系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經查,涉案房屋系林女士以成本價購買的房屋,並在購買房屋時享受了其與周某鵬的工齡優惠,故涉案房屋應為林女士周某鵬的夫妻共同財產。

周某旭主張其對涉案房屋有出資,但其並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因周某鵬林女士均已死亡,且生前均未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故涉案房屋作為二人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周某文周某亮周某坤周某旭作為林女士周某鵬之子女,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故對於涉案房屋各自應享有1/4的所有權份額。因雙方當事人對於房屋市場價格和房屋分割方式已協商一致,法院不持異議,判定涉案房屋由周某旭繼承,並由周某旭分別向周某文周某亮周某坤支付折價款55萬元。

對於周某文周某亮周某坤主張的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訴求,綜合考慮周某旭林女士死亡之前即已入住涉案房屋、本案起訴情況以及涉案房屋的分割情況等因素,法院酌定周某旭應分別向周某文周某亮周某坤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