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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屋中介可以代賣方收定金嗎?

民法典房屋中介可以代賣方收定金嗎?
律師解析:房屋定金一般是由賣方收取的,但如果賣方與房屋中介有約定的,可以由房屋中介代為收取定金。
對於購房合同而言,定金雙方指向的是房屋買賣的雙方,其目的是為了保證買賣雙方能夠按時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購買合同,如果一方違約導致無法簽訂購房合同,定金是對守約方的保護和救濟。房地產中介作為中介人,並非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其無權與買賣合同雙方簽訂定金合同或向任何一方收取定金,在並未取得賣主授權的情況下,向買方收取定金是一種越權行為。
只要買受人開出的買賣條件明確具體,並且中介公司取得了出賣人同意以該條件出售房屋的代收定金授權,中介公司便可作為出賣人的代理人收取定金,其代理行為對出賣人產生法律效力,雙方買賣關係成立。若中介公司沒有取得授權,但出賣人在事後對中介公司的代收行為予以追認,或親自收下中介公司轉交的定金,買賣關係也同樣成立。
作為買受人,若向中介公司支付定金,應要求中介公司提供出賣人的書面授權,或當場通過電話、短信或微信等方式與出賣人進行確認並留存證據。
而對於中介公司,在實際交易過程中,通常出賣人對中介公司的授權僅為口頭授權,雖然法律上認可基於口頭授權,中介公司可以代出賣人收取定金,但是需要有相應的證據證實。為防止過後出賣人反悔而中介公司又缺乏相關證據證明授權來源,中介公司應在代收定金前進行書面確認或通過電話錄音、短信或微信等方式予以確認並留存證據,亦可要求出賣人直接提供收款賬户由買受人直接支付。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