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房屋租賃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房屋租賃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一、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是多久?

房屋租賃合同的期限是雙方自行協商確定的,但房屋租賃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0年。

《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流程有哪些?

1、一方當事人發出希望訂立合同的要約;

2、受要約人作出同意訂立合同的承諾;

3、當事人之間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自各當事人簽字蓋章後合同成立。

三、房屋租賃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四、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隨時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租賃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累計超過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閒置公有住宅用房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故意毀壞租賃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毀損,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所有租賃合同當中對於租賃物的承租期限都是有法定上限的,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如果雙方約定的租賃期限已經超過6個月,原則上必須採用書面合同,合同中要注意約定清楚一些細節性的問題,比如轉租事宜、水電費的繳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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