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因房屋租賃產生糾紛可以打官司嗎?

因房屋租賃產生糾紛可以打官司嗎?

一、因房屋租賃產生糾紛可以打官司嗎?

1、因房屋租賃產生糾紛不一定可以打官司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

二、民事案件的原告要向被告提交證據嗎?

1、起訴並不需要向被告提供相關證據。

若是訴訟請求已經被法院受理,那麼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證據。起訴要提供證據的,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證明其真實性的責任。如您對自己所提的主張不實施舉證或證據材料無法證實其主張的,將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

2、並不一定需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三、被駁回起訴可以再次起訴嗎?

1、被駁回起訴可以再次起訴。

人民法院下達駁回起訴的裁決之後,當事人對起訴狀進行了修改,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再次起訴。法院駁回訴訟,包括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這兩種情況,雖然都駁回了原告的訴訟,但有一定的區別。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訴的情形: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房屋的承租方如果不按照約定履行支付房屋的義務,那麼一般就會引發房屋租賃糾紛,此種類型的糾紛發生之後,任何一方都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向法院起訴。對因房屋租賃產生糾紛可以打官司嗎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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