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法律對於相鄰權距離限制嗎

一、法律對於相鄰權距離限制嗎

法律對於相鄰權距離限制嗎

不同的項目相鄰權的距離不一樣。關於相鄰通行權,應注意兩點:

(1)相鄰通行權的主張必須以確有必要為前提。也就是説,只有在相鄰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於自然條件或其他原因限制,而處於相鄰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包圍之中,致使其不通過他方土地或房屋就不能通行的情況下,相鄰方才能主張其行使相鄰權。如果除經由該土地或房屋通行外,尚有公共通道或其他通常可以通行,則相鄰方一般無權主張“通行權”。

(2)主張相鄰通行權的一方應當選擇給相鄰他方造成損失最小的通行路線、通行方法,並且對所造成的他人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關於相鄰通道問題,應當注意:對於歷史上形成的必經通道,除政府部門統一規劃外,房地產所有人或佔有、使用人不得以自己享有所有權或佔有、使用權為由而予以堵塞或獨佔,妨礙相鄰他方的生產、生活。但是如果有條件另開通道,也可以另開通道。對所謂“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應當根據主張相鄰權人的使用該通道的時間長短,有無可供替代的其他通道以及該通道對使用人生產、生活便利的影響等,結合相鄰關係的實際情況加以認定。

二、相鄰權法律規定有什麼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第二百八十九條 【處理相鄰關係的法律依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第二百九十條【用水、排水相鄰關係】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第二百九十一條【通行相鄰關係】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二條【相鄰土地的利用】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中,任何一方均有權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接受一定的限制,以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鄰接權本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這點還是比較重要的。它涉及鄰里之間的和諧,維護公共利益。每個人都必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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