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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誰有權中止探望權?

一、法律規定誰有權中止探望權?

法律規定誰有權中止探望權?

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及個人不得自行決定不讓探望權人探望子女。中止探望權行使必須由有權提出中止請求權的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婚姻法解釋(一)》第25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

探望權的中止從實踐看來包括以下情形:

1、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的傳染病,這是基於對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慮;

2、探望權人不按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方式、時間、地點探望,嚴重影響子女生活學習;

3、探望權人將子女帶入色情場所或讓子女觀看不健康的影視、書刊的;

4、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姦、姘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的;

5、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的;

6、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的;

7、探望權人發現子女有不良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形。

二、如何終止對方的探望權

終止探望權建立在更好的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的基礎上,如果對方的探望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終止對方的探望權了。在實際生活中,提出終止對方探望權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中止探望權的行使,需要當事人申請,法院不得主動作出。有權提出中止探望權請求的當事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

(二)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決定需要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作出,當事人自己沒有權利中止對方行使探望權。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

(三)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決定,必須是在一方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下,才能作出。在現實生活和司法實踐當中,所謂“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指:

1、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傳染性疾病,而該病可能通過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觸傳染給子女的;

2、探視方在探視過程中對子女有嚴重違法或犯罪行為,如對子女有暴力行為或拐賣子女的行為;

3、探視方有借探視之機藏匿子女,使子女離開撫養方的監護的行為;

4、探視方對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響的,如探視方在子女面前表現出吸毒、賭博的惡習,或者是慫恿子女犯罪的。

另外,人民法院在審理請求中止探視權的案件時,應本着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根據具體的案情作出審慎判決,不得任意中止探視權人的探視權。應該注意的是,探視權中止不等同於終止,更不是剝奪探視權利。探視權中止只是暫時停止探視,待中止探視權的法定事由消失後,應恢復探視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

當父母雙反辦理了離婚手續後,雙方也是需要將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配,另一方沒有直接撫養子女的家屬需要支付撫養費用並可以定期探視子女,那麼探視的時間也是會由雙方協商來確定,如果説在探視過程中有不合法的行為也是向法院申請取消對方的探視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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