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健合同 普法法律網 醫療服務合同 1.61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醫療保健合同甲方:各街道社區衞生服務中心或地段醫院 (1)每年四次上門委簽約人進行常規血壓、心肺肝脾檢查及健康保健諮詢服務。 (2)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3)委簽約人導醫、聯繫出診、住院、家庭病牀等服務。乙方:街道民政科 (1) 每人每年支付40元上門服務費用(費用由區老工辦下撥)。 (2) 在醫療諮詢點享受免費醫療諮詢測量血壓保健服務。 (3) 需就診、出診、化驗、治療等檢查時,另按標準收費。 TAG標籤:醫療保健 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