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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X與覃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潘XX與覃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潘XX,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廣西北流市,現住玉林市玉州區。委託代理人:李伏平,廣西桂競天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覃XX,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廣西玉林市福綿區。原告潘XX與被告覃XX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由審判員何X,人民陪審員羅XX、黃XX參加的合議庭,於2018年10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呂XX擔任法庭記錄。原告潘XX及其委託代理人李伏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覃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潘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23000元,並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給原告(利息計算方法:以423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4月4日起至工程款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7年4月4日起,暫計至2018年6月4日止,利息為23773.12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6月份,原、被告商定,玉林市玉州區南江XX的“老年公寓樓”項目(位於玉林市萬秀路玉林市後面,現已租賃給玉林市玉州區新浦小學)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2015年12月份,原告完成了“老年公寓樓”項目的施工任務。2016年7月4日,經原、被告雙方結算,該工程款總價為XXX元,被告已支付536000元,剩餘473000元未支付給原告。在結算工程款之後,被告支付了工程款20000元給原告,後寫下一份《欠條》給原告收執。該《欠條》內容載明:今欠潘XX承建南江XX“老年公寓樓”施工工程款453000元,被告定於每月支付5-10萬元工程款給原告,直至支付清為止。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後,又支付了工程款30000元給原告。後經原告曾多次電話、上門催收,要求被告付清剩餘的423000元工程施工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一再拖延,毫無付款誠意。綜上,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原告潘XX對其陳述的事實向本院提交有如下證據:1、《居民身份證》複印件一份,欲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2、《户籍證明》複印件一份,欲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3、《結算單》複印件一份,欲證明原、被告雙方就位於玉林市玉州區南江XX的“老年公寓樓”主體工程建設項目結算的情況;4、《欠條》複印件一份,欲證明原、被告雙方就位於玉林市玉州區南江XX的“老年公寓”主體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結算後,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施工款423000元;5、原告所承建項目的《位置信息》及《照片》複印件各一份,欲證明原告承建項目的相關情況。被告覃XX在答辯期限內沒有向本院提交答辯狀。被告覃XX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交證據。經過開庭舉證,被告覃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視為被告放棄答辯、舉證、質證和辯論的民事訴訟權利。本院對原告潘XX提供的證據及該證據欲證明的內容進行了核對,認為該證據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確認,並作為定案的依據。綜合原告潘XX的訴稱意見,以及本案的證據進行分析,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2015年6月份,原告潘XX與被告覃XX經協商一致後,雙方約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組織人員承建被告所承包的位於玉林市萬秀路玉林市第八中學後面的玉林市玉州區南江XX“老年公寓樓”的主體工程建設項目。2015年12月份,原告完成了“老年公寓樓”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任務。現玉林市玉州區南江XX已將建好的“老年公寓樓”,出租給了玉林市玉州區新浦小學經營使用。2016年7月4日,原、被告雙方在被告的朋友家裏對工程施工進行結算。雙方經過結算後,該工程總面積為5175.5㎡,按195元/㎡計算,總價款為XXX元(即:5175.5㎡×195元/㎡=XXX.50元),除被告已支付工程施工款536000元給原告之外,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施工款473000元。被告當即寫下一份《欠條》給原告收執,該《欠條》的內容載明:“今欠到潘XX承建玉州區南江街道南江XX老年公寓樓主體工程工人工資款肆拾伍萬叁仟元正人民幣(¥453000元),每月支5-10萬元,伍萬至拾萬元,此據。欠款人:覃XX,2016年7月4號。已支付3萬元,453000元-30000元=423000元,實際欠款金額肆拾貳萬叁仟元正。”該《欠條》上的簽名和蓋指印都是被告自己所為。當日,被告除在寫《欠條》之前,支付了工程施工款20000元給原告外,又在寫好《欠條》之後的當晚,支付了工程施工款30000元給原告,至庭審結束時,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施工款為423000元。後經原告多次電話或者上門向被告催收工程施工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一再拖延,毫無付款誠意。另查明,原告潘XX與被告覃XX在承包、建設玉林市玉州區南江XX的“老年公寓樓”主體工程建設項目中,雙方均未向本院提供施工人員資質證書,原告的建設工程施工隊也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證書。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本案中,由於原、被告和原告的建設工程施工隊在承包、承建玉林市玉州區南江XX的“老年公寓樓”主體工程建設項目中均無資質證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原、被告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原、被告以及原告的建設工程施工隊均無資質證書,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然無效,但是,該“老年公寓樓”的建設工程已經竣工,且玉林市玉州區南江XX已將建好的“老年公寓樓”,出租給玉林市玉州區新浦小學經營使用,故原告主張被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清拖欠的工程施工款給原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該工程施工款是經過原、被告雙方進行結算,且有被告寫下給原告收執的《欠條》為憑,故被告應按《欠條》約定支付清所欠的工程施工款423000元給原告。本案的“老年公寓樓”是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的,原告為此墊付了大筆資金,雙方經過結算後,被告寫下《欠條》給原告收執,原、被告之間形成了一般的債權債務關係。該工程施工款經過結算之後,被告仍佔用原告資金,未按約定支付清工程施工款給原告,致使原告受到了較大的經濟損失,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行為,應支付資金佔用費給原告。由於本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所以原告主張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欠妥應予糾正。原告主張被告從2017年4月4日起計算資金佔用費,是其對自己訴訟權利處分,依法應准許。本案的資金佔用費計算:以423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4月4日起至工程施工款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分段計算)。被告覃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覃XX應支付工程款423000元給原告潘XX;二、被告覃XX應支付資金佔用費給原告潘XX(以423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4月4日起至工程施工款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分段計算);本案受理費8002元,公告費350元,合計8352元,由被告覃XX負擔。上述判決款項,義務人應於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後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訴於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8002元(開户銀行:中國XX,户名: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審判長何X人民陪審員羅XX人民陪審員黃XX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書記員呂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