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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的從輕情節有哪些?

一、強姦罪的從輕情節有哪些?

強姦罪的從輕情節有哪些?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的從輕情節主要有以下幾類:

1、特殊主體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的,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完全喪失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其實施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預備、中止或未遂

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典型的自首包括兩個條件,一是主動投案,二是入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強姦罪量刑情節中從重處罰有哪些?

①強姦婦女、姦淫節惡劣的;

②強姦婦女、姦淫多人的;(3人以上)

③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④二人以上輪姦的;(注意:a這裏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個17歲的男子和一個13的男孩輪姦婦女的,17歲的男子要承擔二人以上輪姦的責任; b 輪姦未遂的定罪適用普通構成、量刑適用加重構成未遂)

⑤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注意:這裏的“致使”包括故意和過失,但必須強姦行為和加重結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關係,因此強姦致人自殺的屬於酌定情節,而不是這裏的法定加重結果。)

利用殘疾人的殘疾,侵犯其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對於行為人既實施了強姦婦女行為又實施了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姦罪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我們國家對於強姦罪進行處理的時候,是有一定的從重處罰的情節,同時也是有從輕處罰的情節,這裏的從輕處罰的情節當中就包括有未成年人犯罪的。還有就是如果是在犯罪過程當中未遂或者是停止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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