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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工資標準2021年的規定是什麼

一、疫情工資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疫情工資標準2021年的規定是什麼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二、單位確實經營困難,可以和勞動者協商解決工資問題嗎?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情況,並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停工停產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如果是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就應該向勞動者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各地並不完全相同。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無加班工資?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0條規定,“全體職工已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除外)經批准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因此,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執行加班工資的規定,即無論是否在法定節假日加班,都沒有加班工資。

根據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及各政府部門的相關文件來看,實際上也允許企業經營困難的情況下,跟職工協商處理工資發放問題。這種特殊情況下,作為職工來説也不可能完全不理解用人單位的困難,但事關員工合法利益,公司不能直接單方面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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