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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的範圍有哪些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但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發生了一些法律規定的情形的時候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哪些情形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呢?

無固定期限勞動的範圍有哪些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如果簽訂合同的雙方一旦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兩點: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規定情形如下: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前,用人單位的有些職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還有一條特殊的適用情形,如果你進入單位起滿一年,單位都未與你簽訂任何形式的書面勞動合同時,將被視為單位已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這不等於已經簽訂哦!如果用人單位拒籤書面合同,你可以依法要求單位支付二倍的月工資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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