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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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勞動合同的認定機構是哪裏?

一、無效勞動合同的認定機構是哪裏?

無效勞動合同的認定機構是哪裏?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因此,對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確認,不能由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一方説了算,在發生爭議的時候,任何一方都不能隨便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而是應該立即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要求確認勞動合同的效力,等裁決書下來之後,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才能決定是否終止勞動合同。

二、無效勞動合同如何認定?

無效勞動合同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情況。部分無效的,有效部分還可以繼續執行,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沒有法律約束效力,用人單位應參考同工同酬原則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並且過錯方應賠償造成的損失。

依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無效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為: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2)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如果訂立勞動合同時,當事人一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有意製造假象欺騙對方,致使另一方上當受騙,造成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認識和判斷,從而同意訂立的勞動合同,則屬於採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威脅手段,指當事人一方用可能實現的危害對方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行為相要挾,迫使對方違背意願而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無論是採取欺詐手段還是威脅手段,所訂立的勞動合同都違背了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它的後果是侵犯了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因而這種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無效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1、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處理

對於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因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整體效力,處理時應根據《勞動法》和集體合同的規定對該無效部分條款作出調整。一方面,無效部分之外按勞動合同的約定確定權利義務;另一方面,對無效部分,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還應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對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處理

對於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提供勞動力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並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

勞動合同與勞動關係並不相同。只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用工之日起就存在了勞動關係。勞動關係是一種既成的社會事實,勞動關係的特殊性在於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交付勞動後,無法收回。因此,民事合同無效中,自始無效,雙方歸於合同簽訂前的狀態,在勞動合同中無法實現。勞動者已經完成的勞動是無法返還的。

無效勞動合同的認定機構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勞動合同無效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全部無效,一種是部分無效,對於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來説,從合同簽訂之日開始就不具備法律效力。對於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來説,不影響合同的整體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