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具體是哪些?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具體是哪些?
一、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具體是哪些?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主要如下:
1、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係;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
3、爭議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4、爭議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5、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6、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二、附贈勞動仲裁不予受理通知書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不予受理通知書(存根)
×勞人仲字〔20 〕 號
申請人 ____________於 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_日送來的仲 裁申請書(所列被申請人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已收悉。經審 查,不符合受理條件,本委決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見下列第 ____________項:
1.申請人與本爭議無直接利害關係;
2.被申請人主體不適格;
3.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範圍;
4.申請人無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5.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超過仲裁申請時效;
6.本爭議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
7.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材料不齊備的;
8.其他
二○ 年 月 日
附註:因第1-5及第8項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在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因第6項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申請仲裁時效內向有管轄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第7項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在準備齊備申請材料後在申請仲裁時效內向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