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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另一半是精神病能離婚嗎

夫妻的另一半是精神病能離婚嗎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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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半是軍人能離婚

能。如果協議離婚,軍人夫妻兩方也是能夠到民政局解決離婚的。如果訴訟,首先應當確認案件的管轄法院,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軍人對軍人提議離婚訴訟的管轄。《民事訴訟法意見》第11條第2款限定:“離婚訴訟兩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可根據自己的意願,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與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法院之間進行選擇。
二、軍人對非軍人提議離婚訴訟的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限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時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時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説,軍人對非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非軍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三、非軍人對非文職幹部的軍人提議離婚訴訟的管轄。《民事訴訟法意見》第11條第1款限定:“非軍人對軍人提議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的“非文職軍人”,是指文職幹部以外的現役軍人,即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警)官、士兵和具有軍籍的學員。這裏的“住所地”,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4條限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四、非軍人對文職幹部提議離婚訴訟的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限定,應按“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軍人離婚案中,現役軍人另一半注意,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限定,現役軍人的另一半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認可,但軍人一方有重大犯錯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限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犯錯”,能夠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前三項限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犯錯導致夫妻感情破碎的情形予以判斷。
這裏所説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前三項限定”具體指的是:
(一)重婚或有另一半者與他人同住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凌虐、拋棄家庭人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