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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徵地水面補償標準

高速公路徵地水面補償標準
國家高速公路徵地補償標準
 國家建設徵用農村土地的補償標準可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由省市自治區具體確定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國家高速公路徵地補償標準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