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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口頭約定無效

夫妻財產口頭約定無效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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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財產約定哪些是無效的



    關於夫妻財產約定視為無效的情況有:婚前財產約定為婚後共同財產,但未做產權變更的;誰提離婚,誰淨身出户的;約定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的。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