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哪些人不得擔任基金管理人員

哪些人不得擔任基金管理人員
哪些人不得擔任基金管理人員
下列人員不能擔任基金管理人員:
1、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2、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3、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4、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5、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諮詢從業人員;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
【法律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基金資產;
(二)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三)保存基金的會計帳冊、記錄15年以上;
(四)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五)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淨值;
(六)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