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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刑事偵查行為不服

對刑事偵查行為不服
偵查行為有哪些

在我國,偵查行為既包括偵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又包括為防止現行犯、犯罪嫌疑人繼續犯罪、逃跑、毀滅證據或自殺等而採取的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偵查行為的體系,應當包含以下內容: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鑑定、通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


偵查機關通過偵查,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結束偵查。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就案件中部分事實、情況重新進行偵查活動,又叫補充偵查。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補充偵查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