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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現金價值強制執行若干問題

保單現金價值強制執行若干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可知,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六)超越職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因此,在此期間,被徵收人要儘量找徵收方的違法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