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時機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34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鑑定時機1、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2、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説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3、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牀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TAG標籤:工傷賠償 工傷鑑定 工傷 時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