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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簡述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簡述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民事法律行為,簡稱法律行為,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有以下幾個特徵:
1.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體將設立、變更或消滅一定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於外部。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構成要素,沒有意思表示就沒有法律行為。但是,意思表示並不等於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在多數情況下,需要由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除了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必須要交付實物才能成立,如貨物運輸合同等。即使只有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也應將意思表示理解為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而不能將二者混淆。
2.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的行為。
任何有意識的活動,都有一定目的,都能引起一定的後果。但是,民事法律行為不是要達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設立、變更、終止某種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係,發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後果。在現實生活中,如邀請朋友看電影、去飯館吃飯等,並沒有希望產生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所以,就不是民事法律行為;有的雖然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但並不是行為人所預期的或正好相反,如侵權行為所引起的賠償對方損失的結果等,這些都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3.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合法行為。
從本質上説.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合法民事行為。因為,只有合法行為,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確認和保護,才會產生行為人預期的目的。為非法目的而進行的行為,不是民事法律行為。所謂合法,既包括形式合法,也包括內容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