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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效力

定金效力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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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效力 定金合同簽定法律效力

擔保法》第90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其實定金合同並不以書面行為必要,雖然定金合同應當用書面形式,但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定金合同的,定金合同效力仍然存在。當事人雙方僅有口頭約定而未交付定金時,自不能認定雙方口頭定金約定的效力。但是,若當事人雖為口頭約定,有實際交付了定金則定金合同仍應當視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