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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離婚官司需要注意什麼?

打離婚官司需要注意什麼?
離婚官司需要注意什麼?
1、一般離婚案件有三個爭議焦點問題:
其一: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其二:離婚後子女由哪方撫養、撫養費如何支付;
其三:家庭財產如何分割。
在立案階段,應注意審閲所要提交的訴訟材料,避免後期產生不必要的麻煩,核實被告的經常居住地與户籍地是否一致,方便確定管轄法院;規範書寫起訴狀等文書,簡明扼要的闡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相關事實與原因;提交財產清單時,建議儘量少列取,因為婚姻案件涉及財產的,人民法院按照財產數額預收案件受理費,而在訴訟過程中,夫妻雙方仍有可能自行或者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撤訴或者調解的情況,撤訴或者調解,人民法院僅退一半案件受理費。
部分婚姻案件中,需要調查核實財產情況,建議原告在起訴時,將調查取證申請書一併交給法院,並與承辦法官溝通在送達之前先行調查,以免對方轉移財產。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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