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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訴訟被告

債權轉讓訴訟被告
關於債權轉讓訴訟被告要怎麼通知?
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有三:(1)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2)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債權轉讓的合意;(3)遵循法定形式。由此可見,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並非受讓人取得債權的必要條件,只要債權轉讓符合三個生效要件,即可發生債權轉讓的效力。而通知的意義在於:未通知債務人的,雖然債權已經轉讓給受讓人,但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有當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債權轉讓才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從立法目的出發,通知側重於保護債務人利益與平衡活躍經濟間的關係,因此,既要考慮到使固有的合同關係在經濟的動態發展中保持相對穩定,使債務人避免面對突如其來的新的債權人的尷尬,避免引發詐騙和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同時又要賦予債務人及時提出異議的權利,避免給債務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或增加不必要的履行費用。因此,如若賦予受讓人以起訴方式通知的權利,則與此立法目的相背,有違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