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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可以對已抵押房產確權

法院是否可以對已抵押房產確權
法院是否可以對已抵押房產確權
法院是可以做已經進行抵押的房產進行確權,我們在這個時候需要辦理房產初始登記,在我們的生活中如果這個房子可以辦理房產證的話,一般都可以辦理確權。
但在以下幾種情形下,當事人不能提起確權之訴:
1.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出賣人拒絕辦理房產過户手續,買受人不能提起確權之訴。
根據法律規定,買受人提起房屋確權之訴,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法院應當行使釋明權,告知其應當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出賣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堅持不變更的,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房產被法院查封后,當事人不能提起確權之訴。
此種情形應中止審理,但如果請求確權的財產被處置的,應對撤銷待確權案件。另外,對於不服執行異議裁定,不宜允許當事人另案確權。案外人在執行機構已查封、扣押、凍結後提起確權之訴的,非執行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中止或撤銷。
3.對於訴訟中,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有礙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例如離婚案件中,法律明確規定,對尚未取得房產的證書的婚內共有房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時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雖然沒有通知抵押權人,但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實的,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從其知道該事實時起不再增加。